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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京人发[2002]56号
【颁布时间】 2002-05-21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单位、总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设,现将《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并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反馈。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行使继续教育监督检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根据《规定》明确的市和区、县的继续教育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全市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依据《规定》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 贯彻执行《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 各项配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的实施情况;
  
  (四) 统计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累计完成72学时的情况;
  
  (五) 继续教育经费的落实情况;
  
  (六)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处理情况;
  
  (七)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继续教育义务时的处理情况;
  
  (八) 开展继续教育所获得的学术成果和科技成果;
  
  (九) 开展继续教育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六条 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贯彻实施《规定》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接受北京市人事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本地区贯彻实施《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全市各系统、各行业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区、县政府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督检查采用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实地检查和上报自查报告(统计报表)等形式,进行自查、互查、抽查或定期检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工作步骤。
  
  (一) 工作部署。北京市人事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初对全市贯彻实施《规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当年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时间进度和方法。
  
  (二) 组织检查。继续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分为季度检查和年度检查。北京市人事局每季度组织抽查,每年度10月30日前,全市各系统、各行业应根据文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将于当年第四季度组织检查。
  
  (三) 总结汇报。根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北京市人事局对本年度继续教育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工作汇报。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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