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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行业规定)的两年内不能申报省优质和名牌产品。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 市优质产品奖审定工作由珠海市创优质和名牌产品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指委会”)负责,并根据需要协调确定检测单位,检测单位负责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 市指委会由市经贸局牵头,邀请市科技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行政区、各经济功能区,市质协、市各工业行业协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市指委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科技与质量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市指委会主要职责: 1.制定全市创优质和名牌产品规划及年度创优质和名牌产品项目计划。对规划、项目的实施进行组织、协调。 2.组织市优质和名牌品奖的终审工作。 3.发布审核通过的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名单,给获奖产品企业颁发证书。 4.负责对市优质和名牌产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创市优质和名牌产品检测部门的主要职责: 1.受委托对创市优质和名牌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并出具创优质产品和名牌产品检测报告。 2.检测报告按产品标准的所有指标填写标称值和对应的测试数值,不能只简单填上:合格,不合格,应提出综合判定意见。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的产品,企业以自愿为原则,于上一年度十二月底前,填写《创珠海市优质产品计划申请表》或《创珠海市名牌产品计划申请表》一式两份向市经贸局科技与质量提出申请,由市经贸局科技与质量科拟出创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年度计划于一月底前报市指委会。市指委会于每年三月底前下达创市优质和名牌产品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年度创市优质和名牌产品计划接产品分类列出。列入计划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参加评审。参加企业按规定要求于四月底向市质协提供100—200个用户名单,原材料、配件类厂应提供70%采购商名单。由市质协组织进行创市优质和名牌产品用户评价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按要求填写《珠海市优质产品申请表》或《珠海市名牌产品申请表》连所需附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于当年七月底前报给市经贸局科技与质量科。 第十七条 市经贸局科技与质量科根据现场检查细则,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并于八月底前,将推荐产品汇总,按产品归口,将《珠海市优质产品申请表》和《珠海市名牌产品申请表》报市指委会。 第十八条 有两家及以上企业参加市优质和名牌产品评审的同类产品,必须由指定的同一机构进行同期检测(上年度以来有进行过市级以上检测、评价的,可以不再安排检测)。 第十九条 由市质协按《珠海市优质产品评分表》和《珠海市名牌产品评分表》打分,独家申报的产品,必须进行技术鉴定或创优鉴定,可以不进行创优鉴定的独家产品,必须有市科技局、市技术质量监督局或相关行业协会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条 市指委会定于十月份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产品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授予市优质产品和市名牌产品称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优质和名牌产品每年审定一批。 第二十二条 凡经审核通过的市优质和名牌产品,由珠海市经济贸易局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可在产品包装和宣传广告上使用珠海市优质产品和珠海市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指委会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印制市优质和名牌产品标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非市优质和名牌产品上冒用市优质和名牌产品称号和标志,违者依法严处。 第二十五条 对市优质产品实行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市经济贸易局科技与质量科负责进行。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出现不符合条件的,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撤消称号和收回证书、停止使用优质产品和名牌产品标志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市优质和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可重新申报(不受计划限制),按程序审核仍达到本办法第二章基本条件的,可继续保持市优质和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积极创出优质产品和名牌产品。市经贸局要把优质产品和名牌产品企业优先纳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保护优质和名牌产品,对假冒、伪造优质和名牌产品的组织和个人,要依照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坚持为企业服务,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在开展创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奖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 第三十条 各有关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对创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奖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聘任的评审专家及参加市优质和名牌产品评审工作的人员应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或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公正、廉洁,严格保守企业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不再聘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第三十二条 要重视对优质和名牌产品的宣传推广,引导新闻媒介,加强对市优质和名牌产品及相关企业的宣传报道。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指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