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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2]24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9
【实施时间】 2002-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2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江北阳光家园经济适用住宅小区E1、E2栋住宅销售价格的复函

重庆石马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报送石马河阳光家园经济适用住宅小区E1、E2栋销售价格申报表及成本资料”收悉。经我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进行审查,同意你司石马河阳光经济适用住宅小区E1、E2栋住宅价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小高层电梯房销售基准价格: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34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389元),在此基础上,房屋开发企业可根据楼层和朝向因素,平层上下浮动不超过10%;错层上下浮动不超过15%;跃层住宅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二、计入上述价格成本的公摊部位有:外墙、梯间、机房、冒厅、小区设备房等公摊部位。
  
  三、上述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应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如购房者要求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可按按建筑面积计价销售。但不论以何种面积或方式计价销售,其套内建筑面积(购房者实得建筑面积)未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均不得增加房价款;且列入计价的公摊部位和面积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代收费:
  
  1、天然气安装费;
  
  2、闭路电视安装费;
  
  3、住户直接与自来水经营单位结算的一户一表安装收费;
  
  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税费。
  
  上述代收费的收费标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凭收费单位开具的收费单据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五、房屋销售价格和代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办理监制手续,接受物价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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