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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66号
【颁布时间】 2002-04-29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2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住房补贴
  
  (一)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同职级或者同等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执行,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
  
  (二)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录用聘用单位住房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保障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条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将其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余额并入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作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铺底资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医疗保险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通过财政部门从退役金中逐月代扣,单位缴纳部分和医疗补助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医疗待遇和就诊办法,按安置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职级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六、培训与就业指导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培训,贯彻“个人自愿、按需培训、依托社会、政府协助”的原则进行。我省主要依托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工作。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指导,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负责。主要提供就业咨询,发布就业信息,组织人才交流,建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才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社会上公开选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七、其他
  
  (一)建立择业登记制度。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每年必须到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进行登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及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被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应及时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履行登记手续。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婚姻、证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事宜,涉及人事档案内容的,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依据档案出具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涉及政治面貌和现实表现的,由党组织关系所在部门和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其退役金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确定退役金标准的有关问题。
  
  1、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地区津贴部分按照安置地驻军执行标准确定;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时间按累计年限计算。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期间在青工作年限由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和驻青各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或批注,其它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时间由军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或批注。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从兵役机关或部队政治机关批准参军之日起计算,至批准转业的当年3月31日止。二次入伍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分段合并计算。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原则予以安排。
  
  八、本试行意见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国家的政策规定为准。
  
  本试行意见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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