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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计费字[2002]846号
【颁布时间】 2002-05-21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包头市机动车和驾驶员交通管理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包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恢复实施包头市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管理卡办法的请示》(包计价字[2002]129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考虑到包头市交通管理卡系统开发建设已有三年,且该管理系统已正常运行,结合系统建设投资较大(包括部分外资)的实际,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同时兼顾管理对象的负担,同意包头市在全区试点推行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管理卡(IC卡)时收取一定的工本费,现将具体收费标准(试行)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截止2002年12月31日,对初次办理交通管理卡(IC卡)的机动车、驾驶员每卡收取95元。
  
  二、遗失损坏补办卡的和2003年1月1日以后新增机动车、驾驶员初次办理的每卡18元。
  
  三、机动车及驾驶员交通管理卡(IC卡)工本费属行政性收费,所收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检查监督。
  
  上述收费标准试行至试点工作结束,该工作在全区推广后由自治区另行制定全区统一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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