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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4-29
【实施时间】 2002-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2年本市开展六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分段落实,务求实效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以下时间节点积极开展整治。
  
  (一)组织部署阶段(6月底前结束)
  
  由各牵头部门成立相应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订计划,明确职责分工,搞好组织发动,并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社会宣传,形成舆论声势。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底前结束)
  
  由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各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及市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在7月底之前,摸清各专项整治对象的情况,搞好信息资料的汇总和分析,并将有关情况报市相应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政府、各主管部门要根据已摸清的情况,组织力量,认真开展排查、检查工作。8月底之前,完成本地区、本系统内的专项检查,并把检查情况报相应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三)重点整治阶段(11月底前结束)
  
  从九月开始,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系统的专项整治进行抽查,特别是对重点行业、重点场所、重点设施、重点部位、重点路段、重点水域等实行检查,以确保整治工作的效果。各区、县政府、各主管部门要落实人员,对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复查,确保整改率。尤其是对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真正改变“检查不断、隐患不改、收效不大”的现象。同时,市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对重点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二次抽查。
  
  (四)总结上报阶段(12月底)
  
  12月底之前,各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把专项整治的书面总结,报市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报市政府,年底之前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四、依法整顿,巩固提高
  
  在安全专项整治中,各级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执法,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的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法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在这次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查处,不仅要对事故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而且要按规定追究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要切实改变一些责任人只争权而不负责任的状况,切实提高安全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要通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争达到“三加强、二提高、一确保”,即: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得到加强、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得到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得到加强;领导、职工和市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率得到进一步提高。同时,各区、县要以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快社区安全管理的建设,建立并完善社区安全管理的网络,扩大安全生产监管的覆盖面,逐步消除安全管理的盲区和空白点,使本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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