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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医院的诊断书和需要救助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证明;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救助审批 第十六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科(所)在接到特困居民申请全部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派专人或责成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市、县民政局。 第十七条 区、市、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街道或乡镇呈报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区、市、县民政局呈报的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市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室上报的审核意见立会审批。 对经批准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报区、市、县民政局下发《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第八章 救助发放 第二十一条 各区、市、县民政局在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通知书》后,按批准的救助额度,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救助资金,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 医疗救助以现金形式承兑,救助申请人在领到救助资金后,需在《通知书》上签字。 经申请人签字后的《通知书》,由区、市、县民政局负责连同《申请审批表》一并保存。 第九章 救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政府财政专项出资和社会筹集相结合的办法解决。政府负责筹措的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及各区、市、县两级按7:3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及各区、市、县医疗救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和管理,并在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专用帐户。医疗救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结报,严禁挪用和虚报。 第二十五条 市级救助资金实行基金式管理,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并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各区、市、县实际需求情况,及时向各地分拨市级救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各区、市、县民政局每季度末要将本地区医疗救助的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汇总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初各区、市、县民政局要按当地城乡特困居民的4%,测算出本地全年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数及本级应承担的资金数量,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二十八条 各区、市、县要严格按规定比例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划入本级财政局设立的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财政局在各区、市、县本级医疗救助资金划入专户后,再拨付市级应承担的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区、市、县医疗救助资金的配套落实及使用情况,接受市民政、财政及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发放或落实配套资金的地区,市财政局有权停拨市级救助资金。 第十章 救助监督 第三十条 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应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指定医院要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遵守医规医德,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卫生部门应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ОО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