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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2]17号
【颁布时间】 2002-05-21
【实施时间】 2002-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2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02年防汛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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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做好灾害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工作
  
  各级防办要高度重视洪涝灾害统计和减灾效益分析工作,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做到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防汛与民政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统一口径,严防乱报、错报或弄虚作假。要加强统计、评估队伍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按照财政部门的规范要求,快速准确评定、上报洪涝灾情和减灾效益。
  
  四、切实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全社会防洪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各单位、各部门在履行好防汛职责的同时,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水患意识,牢固树立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做好防汛工作。
  
  (二)继续落实防汛责任制
  
  要继续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责任制。江泽民总书记强调,“防汛问题要实行责任制,哪个地方出了问题,由哪个地方的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各地一定要按照江总书记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汛指挥部领导成员分工责任制、有关部门防汛责任制、行业责任制和防汛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计划、财政、经贸、通信、铁路、交通、水利、气象、城建,民政、电力、公安、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要按照《河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社会防汛职责,努力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防汛工作。
  
  (三)严明纪律,依法防汛
  
  防汛工作责任重大,各行各业和有关人员要顾全大局,团结奋斗,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防汛法规,按照各级下达的调度运用计划执行,依法防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违抗、拖延执行洪水调度命令,聚众闹事,干扰工程管理和防汛秩序,拒不清障或设新障,擅自在险工河段挖沙取土,破坏或盗窃防汛工程设施、防汛物资和通信、水文测报设施,贪污、挪用防汛、救灾经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都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对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或防汛指挥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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