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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自治区内边销茶继续由自治区供销社归口经营,同时,逐步赋予销量大、符合条件的地、州、市供销社边销茶直接批发权。供销社系统要加强内部联合,深化企业改革,减少流通环节,增设经营网点,降低流通费用,提供优质服务,探索和推行集团化、连锁配送经营方式,以保本微利、保质适价的原则做好批发销售工作。 2、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条件较好;(2)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年经销量在250吨以上;(3)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设施较好,仓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4)有专职的质量管理部门和质检员,并建立完善进货检验等各项管理制度;(5)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3、凡申请边销茶定点批发业务的企业,须经当地经贸委、民委初审。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当地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逐一填写《申请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登记表》(附件二),并附:(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近年来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3)银行等金融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明;(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经营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于2002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经贸委。 4、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计委、民委等有关部门会审,对符合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资格,发文公布,并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备案。 5、经批准的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到所在地工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准边销茶批发企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边销茶批发”字样。 6、取得经营资格的定点批发企业必须严把进货关,只能从国家定点生产企业购进边销茶。对违反规定从其他渠道进货的,一经发现,由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7、凡未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企业,应立即停止边销茶批发业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从重予以处罚。 8、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要与内地国家定点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保证边销茶的正常供应。同时,对本企业售出的边销茶应加注特殊标记,以便边销茶零售单位和消费者辩识。 边销茶零售单位只能从定点批发企业购进边销茶,同时取得相应的购货证明。 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及其连锁网点、零售企业要积极做好边销茶货源的组织,确保市场有效供应,共同促进边销茶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边销茶的质量监督和市场管理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边销茶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边销茶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边销茶市场的经常性检查。对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产品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者,确属批发企业责任的,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批发资格和经营范围。对无证、照,从事边销茶批发、经营、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边销茶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处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边销茶重大违法案件的监督查处,严禁劣质边销茶流入我区市场,扰乱市场流通秩序。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通报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等,并将查处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铁路、民航、公路运输等部门加强对边销茶进疆渠道和到站边销茶的监督检查。各铁路、公路车站、民航港口、邮电局(所)、货场、公路运输部门,一律不得给非定点生产企业、非定点批发企业办理运输手续,不得向其提供运输、邮寄和仓储服务。违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边销茶批发、零售企业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保证销售的边销茶产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对没有取得边销茶国家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没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一律不准采购和经营。 (六)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举报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边销茶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自治区对定点批发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季报制度。各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要在每季末的10日内,将本企业的进货单位、运输方式、购进边销茶的品名、商标、数量、品种、规格、价格、主销区域;批发销售数量、批发价格等情况上报自治区经贸委、计委、民委,由自治区经贸委汇总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政府加强边销茶市场宏观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