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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驻琼部队团级以上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出现役的对象及时间 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录取为士官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期的;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应安排退役。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于2001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转业士官离队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执行。 二、切实做好退伍安置工作 退伍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安置工作力度,通过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形式,确保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采取政府安排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地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原则,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并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凡驻我省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伍士兵的义务。接收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省直属管理安置的补助标准为,转业士官每名基数4000元×服役年限;退伍义务兵每名基数8000元×服役年限。各市、县管理安置的转业士官和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工商管理部门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托管。 对占用农村指标入伍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官,对假兵、假功、假残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服役期间或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入伍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对跨市、县安置的城镇退伍义务兵,由市、县安置部门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协调解决,跨省安置的须报省退伍安置办公室审批,公安、粮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和粮食手续。 (二)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和扶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在城镇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各地可根据实际,试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分配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城镇退伍义务兵自2002年4月1日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的第2个月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能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当年生活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