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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发[2002]3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9
【实施时间】 2002-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要按《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发[2001]27号)规定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在扣除3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月应得收入。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在扣除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的月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余额按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所依据月数的月平均额计入本人应得收入。
  
  四、搞好各保障制度间的衔接,落实好三条保障线的责任
  
  社会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需要落实各方面的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按《劳动法》的规定,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按时给职工发生活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及时为其发放失业保险金;要及时足额为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上述应得待遇领取后,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方可按规定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解决贫困问题,低保是治标,而解决就业问题,增加贫困居民的收入才是治本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开发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环境,落实扶持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使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及时就业,缓解低保工作压力,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同时,要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体系,加大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的力度,大力开展扶贫捐赠和包户扶贫活动,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帮助弱势群体,多渠道解决贫困居民的生活问题。
  
  六、加强管理,将低保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要进一步完善低保工作的政策法规和配套制度,实现低保工作法制化;规范保障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实现低保工作操作规范化;强化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建立低保对象续保申请和家庭收入定期申报核查制度,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保障,家庭收入发生变化、超过低保标准的要及时终止保障,确保对象有进有出,差额救助标准有升有降;推进最低生活保障金银行发放,确保运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低保对象领取;各市要建立低保对象名单备案制度,市、县(市、区)、街道都要建立监督、咨询、举报电话,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实现民主监督公开化。
  
  七、进一步健全基层低保工作机构,加快低保信息网络建设步伐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通知》(辽政发[2002]21号)要求,建立健全市、县(市、区)街道和社区低保工作机构,配齐人员,落实好经费,解决好办公条件。特别是要建立健全街道和社区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机构,完善办公和服务设施,为做好低保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奠定基础。各市要加快低保网络建设步伐,尽快落实市、县(市、区)低保网络和街道、社区两级终端建设资金,力争在10月底前建成低保网络并实现全省联网。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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