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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积极发现和治疗肺结核病患者。 要采取因症就诊和以痰涂片显微镜检查为主的方式,在边远地区可采用直接查痰方式,积极发现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对高发地区、高危人群要有计划地组织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的检查。实施督导治疗,积极治疗发现的患者,要做到发现一例、报告一例,登记一例,管理一例,治愈一例,以便有效控制结核病的传播。 (三)完善结核病报告信息系统。 要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信息网络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建立和完善结核病统计、报告、监测、评价系统;县以上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报告、登记、治疗和管理等信息资料的综合与分析,保证各类统计报表数字的真实、可靠、及时、准确。及时掌握结核病疫情动态,不断改进结核病防治措施。 (四)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各级要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坚持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相结合,利用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新技术、新方法等培训;努力培养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服务和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增进全民结核病防治意识。 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坚持全民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教育相结合,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的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形成全民防治结核病的氛围。 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大众宣传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 (六)加强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要加强结核病的科学研究,将结核病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科研计划和优先项目,将结核病有关应用性研究纳入地方科研规划,给以资金支持。科学研究要坚持为防治服务的方向,重点开展结核病流行病学、耐药结核病的治疗与监测、结核菌与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以及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 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的防治技术、方法,以及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国际社会的援助,参加全球遏制结核病的行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保障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根据本规划所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防治经费投入力度,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二)依法管理。 各级政府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依法管理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厂矿、企业、农(林)场、学校等单位的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督,完善疫情报告、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落实结核病有效治疗方案和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计划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 财政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置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要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总体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肺结核病患者的归口管理。 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审批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 新闻宣传、广电部门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广泛的健康教育,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编入中、小学相关教材,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肺结核病诊断与治疗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畴,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人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肺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适当生活救济。 政法、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工作规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省卫生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