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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鲁政发[2001]85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国税发[2002]39号),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坚持依法治税,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上级要求,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三同”、“三不”,即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加码、不歧视、不干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落实好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税收征管秩序。 (一)坚持依法征税,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收入,坚决不收“过头税”。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地税源结构,摸清税源底数,把民营经济发展的成果真实、准确地反映到税收收入上来。 (二)用足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在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方面的杠杆作用。对政策规定应给予减免税的,积极主动地为纳税人办理有关手续,该免税的免税,该优惠的优惠,对涉及出口免、抵、退税业务的,认真按规定予以办理,确保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1、流转税管理方面:对民营企业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及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产品为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从事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民营企业按税收政策规定给予重点照顾,对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产品的民营企业,一律免征增值税;对有能力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的民营企业,产品属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范围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的照顾。 2、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新办企业减免税、技术转让收入免税、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规定的,要确保落实到位并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研究完善有利于我市民营企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3、涉外税收管理方面:凡是有民营企业参股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凡符合生产性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加成扣除等优惠政策规定的,要确保及时落实到位;在所得税年度汇缴结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完毕税款的多退少补。 4、进出口税收管理方面:凡是取得外经贸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民营企业,发生的出口业务在报关出口、外汇核销后,符合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的,要及时给予办理退税。对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如棉纺织品退税、高新技术产品退税等)的企业做到只要手续资料齐全、符合条件,都要得到妥善落实。 (三)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严守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保障机制。各级要认真梳理和汇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遵守岗位工作职责、业务流程、执法程序和监督制约措施,将国税工作的方方面面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范畴。对基层税收执法人员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业务的培训,全面掌握政策执行标准,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认真清理“乱收、乱罚”现象,对发票领购、税务登记办证等严格按照省、市局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杜绝额外加收,对税务人员的执法权力,如处罚权和扣押、查封权等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实行严密的逐级审批制。 二、规范税收管理,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公正、公平、健康、有序的税收环境 良好的税收环境,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国税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 (一)按照新《征管法》要求,规范税收执法,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与工商、地税、银行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摸清民营企业的底数;要针对民营企业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切实解决税收征管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规范税收执法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坚决杜绝税收执法中收“关系税”、“人情税”,严厉惩处“吃、拿、卡、要、报”等侵害企业权益的行为,维护税法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