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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办发[2002]23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2001年全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个别地方的民政、计生部门仍然存在搭车收费现象。个别乡镇在办理结婚登记中仍存在搭车收费。如崇左县雷州乡江涨村一对青年2001年2月到乡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除交结婚证书工本费10元外,还要交15元购买计划生育资料;忻城县计生部门以“规范化”管理为由,对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收费达11种之多。
  
  (五)报刊摊派征订现象仍很严重。据调查,2001年每个村委征订报刊的费用大约400―1000元左右。很多村委的报刊是县有关部门以文件形式下发到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开会部署,统一由乡镇财政扣款或在乡镇统筹、村提留经费中扣除而征订的。
  
  四、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一)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好现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近几年来,中央和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关键是要抓好落实。首先,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在对待农民问题上,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坚决执行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让农民休养生息。其次,要结合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贯彻落实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农村干部的作风建设,使广大农村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心实意地维护农民的物质利益,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落实好“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再次,稳定工作机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监测调查、统计汇总分析,向当地党政领导反馈农民负担动态,排查重大事件和恶性案件隐患,落实好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当前,正值市(地)、县、乡机构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到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确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目前,在农民增收困难的情况下,减轻农民负担就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减轻农民负担,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问题,又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购买力、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各级党委、政府既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又要把它作为一项经济任务来抓。
  
  (三)突出重点,继续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2002年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专项治理:一是继续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完善农村中小学的收费制度,坚决堵住乱收费的源头,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要实行“一费制”,严格执行收费最高限额标准。二是对农民建房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要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批准的农民建房收费文件和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收费行为。三是对农网改造乱收费进行专项治理,让农民在农网改造中得到实惠。四是对农副产品收购打“白条”进行专项治理。
  
  (四)坚持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加大减轻农民负担的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力度。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执法检查,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五)认真查处各类涉农负担案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查处各种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纪案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的,除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外,还要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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