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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5-20
【实施时间】 1996-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2修正)

[接上页]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来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税区内的成品油,未按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不得在区内销售。
  
  第十四条 加油站和零售网点不得从事成品油的批发业务;不得从自治区和兵团各级石油公司以外无区内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单位购进或代销油品(兵团各级石油公司只能向兵团系统内供油);批发单位不得向无证经营单位销售或委托销售油品。
  
  成品油批发企业根据产销衔接计划逐月与生产企业和用户签订供需合同;加油站、零售网点按规定的供应系统与所在地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五条 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应依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计量、环保、质量、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
  
  第十六条 严厉打击油品走私、贩私活动,禁止经营走私、贩私油品。
  
  第十七条 外贸企业未经外经贸部批准,边境贸易企业未经自治区外经贸厅批准,不得从事成品油的进口和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生产经营系统经批准对外经营成品油的单位,不得使用军队番号、代号或与军队有关的名称和标志经营成品油。
  
  第十九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设置必备消防设施,制订应急灭火预案,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条 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资源配置计划和价格政策;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价格挂牌销售;营业证照不得租借、转让,经营单位不得搞租赁经营。
  
  第二十一条 批发单位的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年经营量(按上一年经销总量计算)的10%。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由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审批成品油经营单位的设立;
  
  (三)参与资源配置;
  
  (四)统一规划成品油市场布局;
  
  (五)调查研究区内外成品油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协调解决成品油市场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六)指导成品油流通协会工作;
  
  (七)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消防等部门对经营单位进行联合检查;
  
  (八)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有关职能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和单位,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31日按第八条规定由经营资格认定单位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复审。复审合格的持审查意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复审不合格或年检期间不能提供复审意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其成品油经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技术监督、税务、物价、环保、消防、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城建和土地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经批准对社会经营成品油的企业和单位,其经营业务的问题要接受地方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所属军用油料库站的正常管理由其直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如遇经营方面的问题,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要与新疆军区及其他驻疆部队(武警部队)后勤业务部门共同处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安全、消防、物价、环保、税收、计量、质量、海关、工商行政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职能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有关职能管理机构的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对同一违法行为有关职能管理机构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十条、十一条、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第十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八条规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的注册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营私舞弊,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其行为使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以前制定的有关成品油经营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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