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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工本费的函》(辽公函[2002]12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 流动人口《暂住证》封皮为硬质塑胶纸复合材料,每本为5页100毫米×75毫米的157克铜版纸,防伪套花底案,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5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制证、运输、损耗、仓库保管以及相关表格等费用。办证范围和有效期限按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三、《暂住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收费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