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5-20
【实施时间】 200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重新核定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工本费的函》(辽公函[2002]12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流动人口《暂住证》封皮为硬质塑胶纸复合材料,每本为5页100毫米×75毫米的157克铜版纸,防伪套花底案,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5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包括制证、运输、损耗、仓库保管以及相关表格等费用。办证范围和有效期限按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三、《暂住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收费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接受物价、财政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