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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对农民补贴兑现时间和办法。对农民发放粮食补贴专用凭证,在征收农业税时,按粮食补贴数额抵交农业税税金。如补贴数额超过农业税税金数额,农民可持农业税税票和粮食补贴专用凭证到乡(镇)财税所兑取差额部分的现金。对补贴农民的粮食风险基金,要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兑现。因粮食补贴抵交农业税款而减少的财政收入,用粮食风险基金予以弥补。 四、有关配套政策 (一)放开粮食购销市场。试点县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随行就市经营粮食,不再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但要积极做好粮食购销工作,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问题。同时,允许和鼓励其它具备资质的粮食经营者,到试点地区收购粮食,放开和搞活粮食市场。 (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继续给予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各试点县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按保护价收购的库存粮食进行清仓查库、审计核实,锁定数量。对审计核实后的“老库存”要制定销售处理计划,在一至两年的时间内销售处理完。对这部分粮食的库存和销售补贴仍比照非试点地区的办法,享受粮食风险基金补贴。 (三)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积极向试点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放收购贷款,支持其随行就市收购粮食,促进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努力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后,农民可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自行调整生产结构,但不允许违反政策将基本农田改为非农用地,以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各试点县要认真制定并严格实行保护基本农田的必要措施。 (五)直接补贴的资金来源。试点县对农民补贴资金来源仍为其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在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老库存”期间,试点县既要支付“老库存”的储存和销售补贴,又要对农民进行补贴,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可能出现缺口,省财政可在一定时期内,对缺口较大的试点县给予一定数额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 各试点县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分阶段工作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