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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地税个[2002]18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书》的通知

[接上页]

  │开业时间││电话││
  
  ├────┼────────────┼─────┼──────────────────┤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号 码 ││证号码││
  
  ├────┴────────────┴─────┴──────────────────┤
  
  │类别│
  
  ├────┬──────┬────┬─────┬─────┬─────────────┤
  
  │││││││
  
  ├────┼──────┼────┼─────┼─────┼─────────────┤
  
  │残疾人│伤残军人│孤 老 │烈 属 │││
  
  ├────┴──────┴────┴─────┴─────┴─────────────┤
  
  │收入项目(打勾)│
  
  ├────┬──────┬────┬─────┬─────┬─────────────┤
  
  │││││││
  
  ├────┼──────┼────┼─────┼─────┼─────────────┤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个体工商生│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费所得│产经营所得││
  
  ├────┼──────┼────┼─────┼─────┼────┬────────┤
  
  │上年度个│1—12月收入 │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减征额│雇佣人数││
  
  │人收入及├──────┼────┼─────┼─────┼────┼────────┤
  
  │纳税情况│││││││
  
  ├────┼──────┴────┼─────┴─────┼────┴────────┤
  
  │申 请 │起止时间│减免税比例%│减免税数额│
  
  │减免税├───────────┴───────────┴─────────────┤
  
  │││
  
  ├────┴─────────────────────────────────────┤
  
  │申请减免税理由│
  
  ├──────────────────────────────────────────┤
  
  │街道、乡镇残联\民政部门签署意见:│
  
  │ 经办人 │
  
  │审核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地方税务局审核意见│
  
  ├─────────────┬─────────────┬──────────────┤
  
  │税务所审核意见│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意见│区县局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
  
   填写需知
  
  1、对取得收人的个人,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需填报本申请书。
  
  2、“类别”请把残疾、孤老、烈属等有效证件的号码分别填写相对应的空格中。
  
  3、“收人项目”根据个人取得收人的性质,分别在相对应的有关项目上方划“√”。
  
  4、“申请减免税起止时间”申请与核定减免税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年需继续减免税的,重新申请。
  
  5、“减免税比例”、“减免税数额”根据政策规定进行填报。
  
  6、本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一式三份,并由街、乡、镇残联、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残疾.伤残军人、孤老、烈属等有效证件及由街道或民政部门开具的烈属与烈士关系身份证明的复印件统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7、本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复印。
  
  8、本申请书可视为减免税批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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