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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5-20
【实施时间】 2002-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3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
  
  加强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的征收管理,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不仅是完成预算收入任务的需要,也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广泛宣传和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农业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确保我省农业税收征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税政,及时落实农业税征收任务
  
  根据我省粮食收购保护价,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因素、财政承受能力和相邻省情况,确定我省农业税计税价格为每百斤稻谷54元。各地可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民获得收入的方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业税征收办法,农业税及附加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也可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依质论价、多退少补”的办法,农民以完成农业税金额任务为准。各地应将农村税费改革后新的农业税金额任务随同稻谷任务一起,在农业税夏征之前落实到纳税单位和农户,确保我省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三、规范征管,认真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征收工作中做到“八到户”,即:税收政策宣传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征收结算到户、减免落实到户。要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做到公开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秉公办事,依法治税。
  
  严格按照规定,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积极创造条件,改进征收方法,努力实现由过去上门征收到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除采取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等单位代扣代缴税款或财政部门驻站征收外,乡镇可设立纳税大厅常年征收,也可以在村或村民小组设立流动或固定征收网点,实行“定点、定时、定额”集中缴纳、分户开票。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做到“九不准”:不准借改革之机,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小分队”,更不允许动用公安、司法力量到农民家中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强行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甚至借机打骂、关押群众;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突破农业税税率及其附加比例;不准随意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准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搞摊派;不准将其他税费同农业税混征;粮食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代扣农业税;不准截留、挪用税款。银行部门要及时提供农业税的结算资金,确保税款按时入库。
  
  四、精心操作,继续抓好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
  
  各地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要继续完善以“源头控制,评产计征,建立到户台账,据实征收”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特产税征管办法,扎实做好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特产税税源台账,形成以产建卡、以村建账、以乡建档的税源控管体系。对农业特产税税源要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不重复征收的原则,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坚决杜绝按人头、田亩平均摊派农业特产税的错误做法。
  
  五、完善机构,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建设
  
  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工作量明显加大,税收执法工作要求更高。各级政府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和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切实抓紧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农税征管机构建设,省、市、县、乡在现有农税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成立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所。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与征管业务的发展变化,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切实提高农税干部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适应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和严格管理的要求。
  
  六、广泛宣传,增强广大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地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加大宣传力度,既要宣传减轻农民负担,又要教育农民增强纳税意识,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既要让农民感受到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有明显减轻,更要让农民正确认识减负与应承担义务的关系,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宣传尺度,准确、客观、如实评价减轻农民负担的效果,不要夸大,也不要缩小。要注意发现典型,总结经验,及时推广,为农业税收征管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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