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投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或投标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直系亲属关系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省、地(州、市)招标管理机构,驻场监督部门和招标单位定期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评标的公正、合理性等进行评议打分,并通报评议结果。 对不履行专家义务、无故不参加评标工作、被评价为不称职的专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贵州省建设厅,具体解释工作由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