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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201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外出或外来人员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收费项目
  
  自2002年3月1日起取消由劳动部门、外来人口管理部门收取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已经预收到3月1日以后的,由收费单位在9月底前予以退还;
  
  取消由公安部门收取的办理暂住证时收取的2元手续费。
  
  二、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现行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务院和市政府及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一律取消;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费;居委会、村委会出具证明、开具介绍信,不得收取费用。
  
  三、降低收费标准
  
  自2002年3月1日起,公安部门收取的暂住证工本费(编码171009001)由每证6元调整为5元,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凭证工本费(编码139003)由每证7元调整为5元。
  
  四、禁止各种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
  
  1、各单位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各种证、照时,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其接受办理证、照之外的服务及收取费用。
  
  2、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收费,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77号)的要求,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其它规定收费。
  
  3、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纠正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4、市区县各部门、企业受委托代其它省市有关部门向外来务工人员发放证明、证件时,不得收取费用。
  
  五、监督检查
  
  物价、财政部门将开展全市范围的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大检查,对拒不执行规定,继续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乱收费的,按《价格法》和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交有关部门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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