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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国土房管住[2002]367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

  
  为使我市廉租住房政策顺利实施,保障我市危改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危改拆迁地区的最低收入家庭得到妥善安置,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第1005号)及《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补充通知》(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第1010号)精神,现对拆迁地区低保、优抚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被拆迁的低保或优抚家庭,可自愿选择申请廉租住房或领取拆迁补偿款,如领取拆迁补偿款该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拆迁地区廉租家庭的配租实施方式
  
  廉租家庭将应得拆迁补偿款委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户存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廉租家庭的条件分别实行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实行租金补贴的,由廉租家庭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实行实物配租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安置面积相当的普通住房。
  
  (一)拆迁补偿款交纳的数额
  
  拆迁补偿款交纳数额根据配租家庭人口比例确定。当配租家庭人口和拆迁部门核定的拆迁人口一致时,配租家庭应将拆迁补偿款全部交纳;当配租家庭人口和拆迁部门核定的拆迁人口不一致时,按配租家庭人口占拆迁人口的比例交纳。
  
  (二)租金补贴发放标准: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差额面积标准(10平方米 申请家庭拆迁前的原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核发补贴租金;配租家庭也可申请全额补贴,其差额部分从该家庭交纳的拆迁补偿款中扣除。
  
  (三)实物配租的标准
  
  实物配租面积=10平方米×配租人口
  
  (四)办理程序
  
  1.拆迁地区的低保、优抚家庭应按《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l005号)的规定程序申请廉租住房,同时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交《拆迁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核定表》(一式两份)和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补偿款发放证明》。经区、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公告、登记后,确定配租资格。
  
  2.配租后,配租家庭持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后的《拆迁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核定表》将应缴纳的拆迁补偿款交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市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为申请家庭出具《拆迁补偿款存储证明》,同时将拆迁补偿款以廉租家庭的名义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设立专户存储;
  
  3.实行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在与房屋出租人办理《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时,应将《拆迁补偿款存储证明》同时交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之后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方可为房屋出租人发放《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
  
  (四)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租金补贴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月发放,该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凭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拆迁补偿款还该家庭。
  
  三、配租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也可将拆迁补偿款用于购买住房。凡购买住房的家庭,凭买卖双方签定的《购房合同》和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拆迁补偿款还该家庭,廉租家庭所购房屋面积超过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应停发租金补贴或退出廉租住房。
  
  四、其它
  
  (一)廉租家庭按我市廉租住房政策在市场上承租的住房遇到拆迁时,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其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到市场另行租赁住房,并到户口所在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原房屋出租人仍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二)按差额补贴享受我市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其原住房遇到拆迁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廉租家庭可将拆迁补偿款交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管理,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程序办理;
  
  2.属拆迁安置面积实物房的,如住房面积超过人均使用面积7.5平方米,需腾退廉租住房或停发租金补贴,其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的租金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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