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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文字号】 新政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4.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
  
  5.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6.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8.外商投资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9.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十年。
  
  六、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七、除对区内公路国道、省道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对符合等级要求的道路建设用地,均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国道、省道和等级道路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有关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八、对自治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第18号令)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自治区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据实在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十、对我区实行分类管理办法的年创汇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或生产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近3年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财务制度健全)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待年度清算时补齐。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解释。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财政、税务、经贸委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加强与企业联系,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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