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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240号
【颁布时间】 2002-05-20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自治区人事厅,各地、市、县物价局:
  
  
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函》(桂人函[2001]126号)悉。我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桂价费字[1999]433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就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经重新审核,取消“招聘广告审核费”,并对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表。
  
  二、人才交流市场摊位租用费、户籍关系托管费、个人委托人事关系代理服务费标准另文下达,在重新下达前,暂执行原规定收费标准。
  
  三、本通知所定标准为全区最高标准,各地、市可在最高标准以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政府人事部门在办理人事调动时不能按本文规定收费。
  
  五、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1999]433号)执行。
  
  六、本通知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各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表(略)
  
  
二00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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