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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通信[2002]23号、浙价复[2002]137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电信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中国电信集团浙江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江省电信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报告》(浙电司发[2002]174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的批复》(信部清[2002]111号)的要求,经研究,基本同意你公司上报的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取消以下电信业务收费
  
  1、取消按交换机容量分级定价的固定本地网包月制月租费。
  
  2、取消固定本地电话附件(包括:听筒、分铃、插扑、扳闸)月租费、附件装移机手续费、附件装移机工料费;换机手续费。
  
  3、取消国内长途人工加急电话,紧急调度电话的收费,国内长途半自动电话的收费。
  
  4、取消政务、新闻、银行系统汇款电报的收费。
  
  5、取消传真机并机登记费,传真机装机调测费,传真机登记费。
  
  二、调整以下电信业务收费
  
  1、固定本地电话过户手续费,每次每号10元。
  
  2、公众真迹传真每页3元;公众真迹传真的纳费业务查询公电每份2元;公众真迹传真重传费每页2元;公众用户传真的去报传送或来报留交的传送处理费每页2元。
  
  3、装机工料费和移机工料费仍按现行标准收取。
  
  4、用户电话号码改号费,每次每号50元,不再收取改号手续费和选号费。
  
  5、考虑到方便用户选择,对用户申请暂停服务,且要求保留电话号码或者电路时,你公司可以向用户收取停机保号费或者业务保留费,但不能再加收月租费。
  
  (1)固定本地电话的停机保号费每号每月5元,收费单位为3个月,不足3个月按3个月计算。在停机保号期间,附加在该用户电话上的附加业务,如来电显示、程控新功能等,不再收取费用。
  
  (2)对申请暂停服务且保留所租电路的用户,收取出租电路业务保留费,出租电路业务保留费标准为出租电路月租费标准的50%,按月收取。
  
  本批复从2002年5月1日起执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本批复,并将资费调整情况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服务质量,为广大电信用户提供更为优质的电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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