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5-2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1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接上页]

  (二)代码证书毁损或者遗失而未补办的。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构伪造、涂改、出借、转让代码证书或者使用他人代码证书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其伪造、涂改的代码证书,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从事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未予赋码发证的;
  
  (二)超过本办法规定时限,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进行登记,审查或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的;
  
  (三)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