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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1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人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同城票据交换服务收费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

  
  《关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申请服务性收费的函》(白山银便字[2002]3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你中心支行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支行收取同城票据交换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必需的票据交换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加强管理,保证服务质量。
  
  二、同城票据交换服务费为每单位每年7000元,由你单位向参加票据交换的金融单位收取。
  
  三、收费前到白山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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