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03]104号
【颁布时间】 2002-05-19
【实施时间】 2003-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防治“非典”期间中药饮片加工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中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贯彻执行8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宁中药字[2003]第008号)收悉。现就我局宁价商发(2003)80号文中涉及的26种中药材,饮片加工环节作价办法函复如下:
  
  一、批发企业购进未挑选、加工的中药材,需自行加工成中药饮片后销售的,作价时可计入中药材加工损耗和发生的人工、水、电等费用。各品种加工损耗率详见附表,加工费率最高6%。作价公式为:
  
  中药饮片批发价格=[原药实际购进价(收购价)÷(1--损耗率)]×(1+加工费率)×(1+进批差率)
  
  二、本复函作为对宁价商发(2003)80号文规定价作办法的补充,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只适宜用于防治“非典”特殊时期。
  
  附表:26种中药材加工损耗表(略)
  
  附表:26种中药材加工损耗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