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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科研和教育结合 鼓励和支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在相互自愿的基础上进入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合并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建立若干个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 按省的综合农业区划,根据地区代表性、现有研究开发力量和研究基础,选择若干个地级市市级农业科研机构,加大支持力度,使其成为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承担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相关的区域性试验、表征、示范工作,从事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技术推广,与省公益类型农业科研机构构成全省农业科技服务与技术扩散网络,为“三高”农业与可持续发展服务。 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行政上受所在地地级市政府领导,经费由所在地市级财政核拨解决,业务上受省科技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经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 地级市及以下政府属的、独立的其他科研机构全部要转向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咨询服务、技术成果产业化,实行企业化运作,自收自支,或转制为企业法人。 三、改革的扶持政策 (一)本单位的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经批复启动后并已经实行了科研主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模式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和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其编制数,将按编制核定数,结合经费存量情况,由同级科技部门向同级财政提出申请,以专项启动费的方式增加对被认定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科学事业费投入,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调整。经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的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和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所增经费正式列入单位年度预算。 (二)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对年均申请到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经费300万元以上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在确保完成科研项目的前提下可实行年薪制,年薪幅度可在10万元以上,参与研究的团队核心成员可在课题经费提取不少于人均2万元的工资补贴。 (三)要加强对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的安排、投放,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等,要向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倾斜,扶持其发展;对其科研必需仪器设备的更新,特别是必需的大型仪器设备的更新省财政要给予优先和重点支持。 (四)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建立的产业实体在转制为企业法人后进行股份制改组时,可以同等享受粤府[1999]51号文规定的有关政策。 (五)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和省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经认定为非营利性机构后,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六)进入高等院校或与高等院校合并的科研机构,其人均事业费低于高等院校标准的,由负责拨付费用的同级财政予以补足,并继续享受我省同类科研机构的改革优惠政策。 四、改革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省公益类型科研机构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科技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科技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科技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地税局和省国税局等。在省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公益型科研机构改革中的协调、审核工作。 (二)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会同省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审核公益类型科研机构各单位的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单位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会同省财政、编制、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四)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益类型科研机构的考核和管理办法,并按粤府[1999]51号文的规定,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 (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工作,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和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