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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29号
【颁布时间】 2002-05-19
【实施时间】 2002-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5部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农委、市纠风办、市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要求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当前我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坚持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不变,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使农民合理税费负担水平基本稳定,坚决禁止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坚决防止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继续执行“一项制度、八个禁止”,保持农民负担的基本稳定
  
  严格执行提留统筹费的预决算制度。2002年提留统筹费一律不得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也不得改变提留统筹费的比例结构。各区县要于5月底前完成农民负担的预算工作,并将预算结果报市农业局。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6月底前将农民承担的提留统筹费及“两工”,通过农民负担监督卡或承包合同分解落实到户。凡未将监督卡或承包合同发放到户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款物和出工,严禁加项加码或在卡外乱收费。同时,还要将村提留的预决算方案、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向农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继续落实好“八个禁止”的规定,即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
  
  对违反“一项制度、八个禁止”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三、全面推行提留统筹“审计制”、报刊“限额制”和税费“公示制”,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在巩固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农村电价和农民建房收费等专项治理成果的基础上,今年重点推行三项制度。
  
  (一)继续抓好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在落实农民负担预决算和监督卡制度的基础上,各区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今年第三季度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是:提留统筹费的数额是否超过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和1997年的预算额;使用中有无平调、挪用现象;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制定与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对审计出来的突出问题,要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留统筹费管理混乱的乡村,上级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帮助整顿,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市有关牵头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和参考外地成功经验,尽快提出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制”的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意见,明确村级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或占村级管理费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上级各部门不许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农村下达报刊征订任务或搞层层摊派。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内的经费,要优先用于中央和我市党报党刊的订阅。此项工作由市新闻出版局牵头负责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和涉农价格、收费“公示制”。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按照中央、市两级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均应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价目表等形式,向农民公开税收、价格、收费的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标准、对象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此项工作分别由市财政局(地税局)和市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上述三项工作,上半年由牵头单位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下半年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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