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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教育教学管理,优化教师队伍建设 (十一)规范教育教学行为。蒙古语授课学校逐步推行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的"小班化"教学模式。要探索蒙授高中附设汉语授课民族班,加授蒙古语文课程的办学模式,为少数民族学生参加高考创造便利条件。 全面推进和完善素质教育评价制度。狠抓教学领域的各项改革,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完善并优化教学、管理、评价制度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十二)切实加强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优化结构,提高综合素质,提升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一是根据学校教育的实际要求,认真解决好民族学校师资结构不合理、学科不配套等问题,保证民族中小学师资稳定、结构合理、学科配套。二是对蒙古语授课学校教师实行免费培训制度。对蒙古语授课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园长)、骨干教师参加盟级以上培训免培训费、教材费、食宿费。三是加强继续教育,提高教师学历层次。鼓励教师通过在职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定期或不定期地安排蒙古语授课学校外语、蒙古语教师到国内外深造培训。四是加强盟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学科带头人培养,带动民族学校教师不断提升专业能力。积极推进以校为本,以新课程教学为核心的学校教学研究工作。有效利用民族学校特有的语言文化优势和地缘人缘优势,广泛开展蒙古族学校与外地民族学校的协作交流,特别是在共享教育资源、交流教学管理经验等方面扩大协作范围,创造条件与蒙古国有关学校开展教育交流协作活动。 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民族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三)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民族教育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繁荣稳定等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把民族教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民族教育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突出"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地位,要切实从政策、投入、待遇等方面加大对民族教育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民族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63号)的文件精神,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认真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和总体目标。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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