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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2]6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8
【实施时间】 2002-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的意见

  
  国土资源作为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唯一载体和基本条件,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和保护。《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江泽民同志提出“要用世界上最严格的制度管理土地”,强调“要加强执法监察,对国土资源要切实做到依法利用”,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中保护”。但是,目前有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于受局部和个人利益的驱动,非法用地、非法采矿现象突出,造成国土资源的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为此,按照中央“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必须严而又严”的要求和[1998]国土(监)字第19号文件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在我市全面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
  
  一、指导思想
  
  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执法监察方针,通过创建活动,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知法、守法的意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严格执法,确保违法案件明显下降,促进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创建活动的主体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管理辖区内国土资源的重任,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的主体。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创建活动的办事机构,切实做好创建活动有关各项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确保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领导
  
  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在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创建活动的具体实施意见,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创建申请,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认定。
  
  四、“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的标准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支持、重视国土资源执法工作
  
  1.政府领导重视执法监察工作,把执法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2.党政领导没有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
  
  3.主要领导经常过问执法工作并及时解决有关疑难问题。
  
  4.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及的人和事,不袒护、不说情,支持依法办案。
  
  5.执法机构、队伍编制落实,执法必需的经费、交通等保障条件落实。
  
  (二)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基础扎实,执法水平较高
  
  1.执法机构、队伍隶属关系明确,职责划分清楚,能够相互协调、高效地开展工作。
  
  2.执法人员具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依法行政,廉洁勤政,秉公执法。
  
  3.执法监察工作管理规范,巡查、举报、信息员、办案、错案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健全,并能够落实。
  
  4.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完善,经常、规范地开展巡查工作,较好地发挥预防违法作用。
  
  5.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机制完善。
  
  (三)国土资源执法形势稳定,有较好的执法工作社会基础
  
  1.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广泛深入,群众受教育面达90%以上。
  
  2.社会成员知法、懂法,自觉守法,形成全社会支持执法的社会氛围。
  
  3.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建立了相应的联合执法制度,强化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司法工作。
  
  (四)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成效突出
  
  1.创建“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活动年度内,本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无违法管理行为。
  
  2.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创建活动年度内未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需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不超过10件,对当年发现的违法案件查处结案率95%以上。
  
  3。按照市国土房管局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国土资源执法先进乡镇活动,普及率100%,达标率80%以上。
  
  4.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成效明显,查处大案要案敢于碰硬,处理到位。
  
  5.信访举报案件查结率达95%以上。
  
  五、检查验收及评比表彰
  
  参加创建活动的区县(自治县、市),经过一、二年努力和自查,认为达到“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标准的,在每年10月份写出书面报告,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国土房管局检查验收。
  
  市国土房管局收到请求检查验收的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检查组,按标准评比打分。经检查验收确认达到“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标准的,由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授予1次“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市”荣誉称号,对创建活动中成效突出的,推荐国土资源部在全国予以表彰。
  
  对达标的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区县(自治县、市),每年检查1次,合格的保留荣誉称号,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
  
  
市国土房管局
  
  二00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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