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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鼓励和支持发展民族职业教育与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落实国家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发展民族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招收少数民族班。对民办职业教育可采取经费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 (十九)加强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高中教育的衔接。普通高中学习困难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可分流到职业高中学习职业技能。建立未升入高校普通高中毕业生免费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普通高中毕业生凡在职业中学学习年限达到一年或一年以上、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可颁发职业高中毕业证。 (二十)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对外合作交流。鼓励支持职业学校与区内外知名职业院校、企业联合办学或合作办学,特别是与经济发达地区职业院校实行多种形式的广泛合作,输送毕业生就业。 六、加大投入,保障职业教育持续发展 (二十一)进一步加大各级公共财力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盟旗区财政每年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发展职业教育。 (二十二)要进一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9年起,各旗区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盟旗区科技、农业、扶贫等部门在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以及扶贫经费时,应列支部分经费用于职业学校实用技术推广和劳动力转移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凡通过政府部门或非盈利组织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职业学校的学费收入要用于学校的发展,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冲抵正常的拨款,对职业学校的预算外收入财政部门不再扣减社会统筹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二十三)建立职业教育助学制度。认真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制度,盟旗区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学费收入的10%用于设立奖学金,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贫困家庭学生,优先组织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半工半读和创业实践。有关部门要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技能鉴定费用给予减免。 (二十四)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要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建立职业教育经费财政年度审计和公示制度,加大对职业教育经费的检查、监督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领导,努力创设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五)加大对职业教育统筹力度。职业教育实行在盟行署指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切实把职业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和政策措施,为职业教育创设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盟旗区两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教育、发改委、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发改、经贸、人事劳动、农牧等部门要建立行业人才需求数据库,定期发布社会急需的专业目录;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规定要求落实好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投入。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相关工作。 (二十六)建立对职业教育目标考核责任制和督导检查制度。盟行署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对各旗区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定期巡视督导检查制度,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盟行署每年对各旗区人民政府职业教育情况进行专项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专项拨款、评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发展服务。 (二十七)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制度,认真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强岗前培训。教育、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托职业学校的专业设施和专业师资,开展职业资格认证工作,推行各行各业持证上岗制度。经劳动和教育部门认定,自治区重点职业学校主体专业的毕业生,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经职业培训合格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应当优先从取得相应职业技术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十八)倡导形成尊重人才、尊重技术、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要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优秀技能型人才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贡献,在全社会真正形成正确的职业教育观和就业观。对职业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浓厚氛围。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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