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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5-17
【实施时间】 200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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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非国有企业可直接接收毕业生。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处理好减员增效和提高员工素质、储备人才的关系,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应根据需求情况放宽接收条件;没有空编的事业单位接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不受编制和进入计划限制。鼓励事业单位采取聘用制形式接收毕业生。
  
  (五)各院校、部门及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毕业生特别是蒙语授课的少数民族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并优先推荐、录用。同等条件下,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女性毕业生。对有残疾的毕业生,学校要积极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地残联协助安置。
  
  (六)积极放宽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落户手续。应届(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往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凭《营业执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到自办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七)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有关规定,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区费和其它不合理收费项目。任何用人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上岗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等项费用。
  
  (八)毕业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免收档案保管服务费。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人学前户籍所在地(人学前为农业户口的,保留非农户口)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单位所在地;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户口、档案迁回生源地。
  
  五、加快培育和发展以学校为主体、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共同为毕业生充分就业服务。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举办毕业生就业洽谈(招聘)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正式签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均不得擅自单方毁约。各高校要尽快建立校园网站,并与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链接,实现毕业生就业市场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管理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管理模式的转变。
  
  六、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评估体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评估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自2002年起,各地区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入对学校及校领导的考核范围。各高校要把对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服务作为办学的重要工作内容来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并按要求在人员、经费、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保证。要把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列入教学计划。2002年,由教育厅在全区高校范围内公布各院校及专业一次就业率,2003年开始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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