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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清理各项涉农收费项目,坚决取消所有不合法和不合理的收费,坚决取消涉及增加农民负担的各种摊派和达标升级活动,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二)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推进乡(镇)政务公开。按照实事求是和“规模、效益”的原则,调整农村教育布局,优化教师队伍。 (三)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积极推进“村务公开、村民自治”。 (四)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 (五)积极发展乡(镇)及村级集体经济,培育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 (六)规范征收行为,加强农业税收征管。 (七)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八)原在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包括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优抚费、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费等,改革后由乡(镇)财政按原渠道开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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