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14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2002修正)[失效]

[接上页]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租赁的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单位集体所有房屋的租赁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使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市)建制镇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