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辽地税函[2002]129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统一政策,规范车船使用税和城镇上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半挂车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
  
  半挂车是指由半挂牵引车专门牵引的车辆,一般不能单独使用,与半挂牵引车脱离即失去了使用功能。因此,半挂车应按实际吨位全额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微型车界定问题依据公安部2001年汽车登记管理标准,微型车是指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车长短于3.5米的车辆,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客车,应按微型车标准,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四、关于企业房改后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后,对企业的生活区占地,如果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企业不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仍继续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