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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02]20号
【颁布时间】 2002-05-17
【实施时间】 2002-05-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4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5号)转发给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对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和违规减、免、缓税等问题进行彻底清理,认真检查,坚决纠正。对一些地区和部门钻政策空子,借招商引资、技术开发之名,互挖税源,变相出台税收违规政策以及“一户一策”等问题必须加大清理和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纠正、查处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坚决维护国家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治税,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不得在税法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任何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的现象。严禁以任何理由豁免纳税人的欠税,凡已经豁免的欠税,要限期追缴入库。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国办发〔200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贯彻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0〕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减免税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报告的通知》(川办发〔1997〕107号),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不得擅自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做好税收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健全工作制度。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堵塞税收流失漏洞,规范税收征管秩序。
  
  三、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立即进行一次自查自纠,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查出有违规制定执行税收先征后返或变相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的,或者对各种税收违规问题拒不纠正擅自保留的,或者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继续违规出台税收先征后返等政策的地区和部门,省政府将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扣减该地区、该部门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的,一经查出,除纳税人补缴税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将中央和省级税收作为地方税收入库的,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四、再次重申,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政府向国家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00二年五月十七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地区
  
  违规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问题的通报
  
  (国办发[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0年元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
  
  2001年2月至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组织力量对辽宁、吉林、上海、江苏、广东、福建、湖北、江西、山东等9省(市)贯彻《通知》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各地在《通知》下发后,分别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对本地区自行制定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进行了检查纠正,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甚至继续出台新的先征后返等减免税政策,严重扰乱财税秩序,损害国家税政统一。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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