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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价联字[2002]3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司法技术勘验、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司法技术勘验、鉴定业务的发展情况和司法技术勘验、鉴定的实际材料消耗、难易程度,现将调整后的黑龙江省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司法技术勘验、鉴定收费标准批复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司法制度规定和公、检、法机关的职责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需要勘验、鉴定并允许收费的案件,均按此规定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公诉案件勘验、鉴定一律不得收费。公安、检察院、法院按照案件管辖分工进行初鉴的案件,同级司法部门不许重复收费。
  
  二、勘验、鉴定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专家劳务费、鉴定人员补助费、实际材料消耗费、设备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为鉴定服务的其他费用。
  
  三、司法技术勘验、鉴定费按国家和省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司法技术勘验、鉴定业务,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本文规定的司法技术勘验、鉴定收费标准为黑龙江省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收费标准,市、行署、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法院的收费标准在此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10%(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变相乱收费。
  
  六、此批复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暂试行二年。试行期满,请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财政厅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法院、公安系统法医技术勘验、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黑高法发[1992]5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检察机关对检察技术勘验鉴定业务进行收费的批复》(黑财综字[1996]77号)同时废止。
  
  
  
  附:
  
  司法技术勘验、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
  

  ┌──┬─────────────┬───┬──────┬───────┐
  
  │编号│ 收费项目 │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
  
  ││││ ) ││
  
  ├──┼─────────────┼───┼──────┼───────┤
  
  │ 一 │ 活体检验 ││││
  
  ├──┼─────────────┼───┼──────┼───────┤
  
  │ 1│门诊验伤│每人次│100 ││
  
  ├──┼─────────────┼───┼──────┼───────┤
  
  │ 2│伤害、残疾程度鉴定│每人次│300-800 │仪器检验、化验│
  
  │││││费别收│
  
  ├──┼─────────────┼───┼──────┼───────┤
  
  │ 3│临床年龄鉴定│每人次│200 ││
  
  ├──┼─────────────┼───┼──────┼───────┤
  
  │ 4│致伤物推断│ 每件 │200 ││
  
  ├──┼─────────────┼───┼──────┼───────┤
  
  │ 5│用药治疗护理问题审查│ 每案 │200 ││
  
  ├──┼─────────────┼───┼──────┼───────┤
  
  │ 6│追赶肢等残疾用品的评断│ 每案 │200 ││
  
  ├──┼─────────────┼───┼──────┼───────┤
  
  │ 7│医疗时限及治疗评估│ 每案 │500 ││
  
  ├──┼─────────────┼───┼──────┼───────┤
  
  │ 二 │尸体检验鉴定││││
  
  ├──┼─────────────┼───┼──────┼───────┤
  
  │ 8│尸表检验及局部解剖│ 每具 │200 ││
  
  ├──┼─────────────┼───┼──────┼───────┤
  
  │ 9│一般尸体解剖│ 每具 │500 ││
  
  ├──┼─────────────┼───┼──────┼───────┤
  
  │ 10 │腐败尸体解剖│ 每具 │1000││
  
  ├──┼─────────────┼───┼──────┼───────┤
  
  │ 11 │尸体存放│日│ 50 ││
  
  ├──┼─────────────┼───┼──────┼───────┤
  
  │ 12 │碎尸整复原│ 每具 │自定│ 双方协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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