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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房管[2002]130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房改办、各区物价局:

  
  现将《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原十区范围)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均可申请购买其承租的本市市区范围内非成套公有住房。
  
  第三条 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行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公有非成套住房,除下列情况外均可出售:
  
  1、已列入拆迁改造范围的;
  
  2、产权有争议的;
  
  3、涉及代管产及其他需落实政策房产的;
  
  4、房屋使用经界难以划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责任不能明确的:
  
  5、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列入文物保护的;
  
  6、别墅、庭院式的:
  
  7、属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
  
  8、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出售:
  
  1、擅自转租、转借、转让的;
  
  2、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结构的;
  
  3、有违法搭建的;
  
  4、全家迁离本市的;
  
  5、全家出国(境)定居的,探亲、留学逾期未归的,或去国(境)外定居、探亲、留学留有未成年子女的。
  
  第六条 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按1998房改年度售房政策执行。
  
  第七条 非成套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20元,混合二等、砖木二等为740元,砖木三等为600元,简易为360元
  
  第八条 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已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权证面积计算。原房屋所有权证没有的,为简化程序,非成套多层住宅可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3计算建筑面积,非成套平房住宅可按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1计算建筑面积。其后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售房面积不符的,其售价不再找贴。
  
  第九条 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的成新折扣:钢混、混合一等、砖木一等的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5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混合二等、砖木二等的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4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2.5%;砖木三等的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3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3.3%;简易的旧住房成新折扣按住房折旧年限10年计算,每使用一年成新折扣为10%;折旧后,现值低于40%的,按40%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按规定评估后确定。
  
  第十条 一幢房屋既有成套住房又有非成套住房的,其非成套房屋出售按现行房改政策收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 非成套公有住房经市、区主管部门核准出售后,由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对已售的地处偏远、不便管理的非成套公有住房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属四县及江宁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县、区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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