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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报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收费标准的函》(辽卫函字[2002]115号)收悉。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卫规财发[2002]232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中收取招标文件费和中标服务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的医疗机构,可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份150元;对中标药品收取中标服务费,每个中标品种100元。 二、本收费规定有效期两年,即从2002年6月1日起至2004年5月31日止,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三、各级卫生部门在招标工作开始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年审和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
二0O二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