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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鲁国税发[2002]72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旬限额限量供应。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最高开票限额限定为1万元;对未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每次最多只能发售一本千元手写版专用发票,并实行验旧购新。万元手写版专用发票可以改版使用。专用发票每月供应数量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加油站经营规模及用票数量情况确定。
  
  (五)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问题
  
  纳税人通过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其发票开具、增值税计算征收等问题,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售卡售证单位与加油站为不同纳税人的。售卡售证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不作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可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先行开具收据,待用户凭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和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再向用户换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用户用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加油站作销售收入,计征增值税,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加油站凭收取的加油卡、加油凭证,与售卡单位结算油款,并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售卡售证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售卡售证单位与加油站为同一纳税人的。
  
  (1)对总机构和加油站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主要是石化集团、石油集团所属公司),总机构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帐务上要作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购油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开具专用发票,不需要专用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月末,总机构汇总包括售卡售证在内的全部成品油销售额,以扣除所属加油站回笼的加油卡、加油凭证及其他应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征收增值税。用户凭加油卡、加油凭证加油时,加油站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帐务上要作销售收入,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专用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月末,加油站汇总包括售卡售油在内的全部成品油销售额,以扣除回笼的加油卡、加油凭证和其他应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六)报表填制问题
  
  针对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对《加油站管理办法》中的附表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省局文件所附表样,要求加油站如实填制、保管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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