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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供电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供电企业收费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的通知》(苏价工[2002]148号)文件规定,结合南京实际,现就我市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电企业对城镇居民申请电力增容不再收取供(配)电贴费。 二、供(配)电贴费政策调整后,对合用电度表改造成一户一表或现有一户一表申请增容的用电户,应承担材料、施工费,具体标准为: (1)容量8千瓦(含8千瓦)以下,每户280元 (2)容量在8千瓦到12千瓦(含12千瓦)的,每户850元 (3)容量在12千瓦到16千瓦(含16千瓦)的,每户1400元 (4)容量在16千瓦以上的,每户承担的材料、施工费按实收取。 三、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收费标准执行,并实行明码标价。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供电企业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