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大都市文化设施 文化是大都市的灵魂。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现代化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产业发展,努力培养具有时代特征、杭州特色、大众特性的大都市文化,把杭州建设成浙江都市文化的龙头,精神文明的首善之区,我国东南部的文化中心之一。 良渚遗址的保护与开发。坚持“保护第一,环境优先”方针,对已确定的良渚镇、瓶窑镇242平方公里的良渚遗址管理区实行统一保护、开发和建设。利用良渚遗址和良渚文化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充分挖掘其历史、文化、生态、旅游资源,对33.4平方公里遗址核心区块进行绝对保护,为申报世界遗产做好准备。近期抓好良渚文化村、良渚国家遗址公园两大项目和工业开发区、商业街区两大区块建设,通过适度开发“反哺”遗址保护,努力把良渚遗址管理区建成集文化与生态优势为一体的城市亮点。 西湖风景区的规划和保护。西湖核心景区要整合环湖南线景区资源,改造北山路,实施“西湖西进”,建设湖滨商业特色街区,使西湖这颗明珠更秀美、更靓丽。 大学城建设。投资约150亿元,建设总面积20平方公里,可容纳在校大学生22万人的下沙、滨江、小和山高教园区和浙大基础部,力争把杭州建设成为拥有一批各具特色的高等院校、高校与社会资源共享融合、高等教育大众化、教育产业高度发达的学习型城市。 文化设施建设。高标准、高起点地建设好杭州大剧院、杭州广播电视中心、杭州图书馆、黄龙体育中心二期、青少年活动中心改扩建工程;抓好西湖文化广场、中国财政博物馆、清河坊历史街区建设;整修恢复一批对杭州发展有过重要影响的名人纪念馆、故居、陈列室、雕像、墓地、楹联碑刻,建成一批特色鲜明、风格各异、布局合理,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加强社区、乡村、企业等群众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使城市和乡村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七、大都市建设保障措施 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抓好“十大工程”建设、推进城市化,对于我市实现“构筑大都市、建设新天堂”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协调和组织领导,全力以赴确保“十大工程”及相关配套项目顺利实施。各项重大工程项目都要建立领导小组,做到项目落实、资金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 完善总体规划,提高城市品位。坚持规划的超前性、科学性、系统性和权威性,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地编制并实施好新一轮杭州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各项重大工程项目专项规划。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立法和执法工作,强化各项规划执行的刚性和检查力度。开放建筑设计市场,提高设计水平,使城市建筑体现区域文化底蕴、鲜明地方特色和浓郁时代气息,成为当代建筑艺术的精品和标志性建筑。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审批规定,坚持工程质量终身制,确保建筑质量。 健全运行机制,强化制度建设。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民众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加快城市建设进程。充分调动市、区两级的积极性,由过去市里包办逐步过渡到以市为主,市、区结合,共同抓好城市建设。各级政府应加大重大项目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要按照“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落实和拓展城市投资和建设主体。所有重点项目要向民间资本开放;通过公开出让经营权、冠名权等方式,加大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利用国家扩大内需政策,争取更多的国家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金;加快组建杭州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加大筹融资和城市经营的力度,逐步形成国资、民资、外资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确保项目用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城乡土地资源统一优化配置的新机制,节约用地、集约用地。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管理所有转变土地性质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地块。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外,其他都必须以公开拍卖等有偿出让方式供地。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做好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农保田补偿机制,落实农保田外移工作,确保重大项目的建设用地。 改革户籍制度,集聚城镇人口。进一步改革和理顺户籍管理制度,实行按固定住所为主要依据申报户口,促使人口的集聚和合理迁移。采用导向性准入政策促进中心城市和中小城市的人口集聚。 鼓励引进人才,鼓励投资移民,尤其是对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海外留学人员和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人员,只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均应积极引进,配偶及子女也可按规定随调、随迁。对投资兴办实业的投资者,准予落户。在小城镇有合法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本市农民,准予落户,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 完善社保政策,合理安置农转居人员。加快撤村建居、撤乡(镇)建街步伐。推进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探索土地征迁中农转居人员的多种安置途径,包括货币安置、就业安置、社保安置、住房安置等方法。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