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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2]24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

  
  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个别地方甚至相当严重,出现了因乱收费或收费时方法简单粗暴而引发的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为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坚决制止各种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严格实行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基础上,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民政、计划生育、国土、城建、工商、质量技监、环保、交通、公安、司法、卫生、电力、邮政、电信、保险、文化、广播电视、报刊出版发行、农业、渔业、水利、林业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部门(以下简称涉农收费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服从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协调和监督,坚决克服追求部门利益的倾向,确保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在本部门、本系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各涉农收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要亲自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本部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
  
  三、各涉农收费部门要明确责任,把减轻农民负担列入本部门、本系统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部署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教育本部门、本系统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认真清理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负担的有关政策文件,凡与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应一律废止。
  
  (二)制订本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有关措施,坚决纠正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杜绝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搭车收费和其他非法代征代扣等行为。
  
  (三)在农村兴办各项事业,不得违法违规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取消一切向农民的集资项目;不得违背村级组织和农民的意愿摊派订阅报刊以及农村保险等。
  
  (四)不得组织开展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各类达标升级活动,原有的活动一律取消。
  
  (五)未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出台任何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恢复中央和省明令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
  
  (六)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
  
  (七)严禁动用警力向农民强行收费;严禁用解决对抗性矛盾的方法解决涉农负担问题。
  
  (八)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负责地处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案件和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发现本部门、本系统有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必须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凡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涉及部门要立即向同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涉农收费部门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的,同时追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屡次发生的,同时追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五、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涉农收费部门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情况,作为部门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的考核工作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派员参加,考核结果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定。各涉农收费部门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情况报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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