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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并轨后列入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统一列入我省毕业生就业方案。高校毕业生、省外及省属的中专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以及跨地、州、市就业的地属中专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地州市属中专在当地就业的毕业生,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编制就业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执行。
  
  (二)我省所属普通高校、省属中专离校前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地属中专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省属单位以及跨地、州、市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地州市属中专学校毕业生在本地、州、市范围内就业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上述职责范围由相关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登记证》到相关地区进行择业登记。省外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中央在滇单位和省属单位就业的,持培养学校所在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回地、州、市就业的毕业生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所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或择业登记的相关手续。
  
  (三)取消限制,简化手续,为毕业生就业创造宽松的环境。取消对毕业生出省就业的审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三年内可以继续自主择业。落实到生源地所辖就业单位的,由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在外地、州、市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同意,由接收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抄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备案即可;落实到省外单位、中央在滇单位以及省属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已落实单位报到上班的毕业生,要求调动,按照单位性质,分别由人事、劳动等部门负责办理调动手续。
  
  (四)定向生、委培生以及与单位签有协议的保送生,原则上回定向、委培、保送的地区或单位就业。原定向、委培单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执行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考试不合格和经原定向、委培、保送地区或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委培、保送协议(合同)的定向、委培、保送毕业生,在按云价费发[1999]201号文的规定交回教育培养费后,允许自主择业。从经济较发达地区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艰苦行业工作的,可免交教育培养费。
  
  (五)列入国家普通招生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凭用人单位 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其户口和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档案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在校户口、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毕业生就业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工作意见相冲突的,以本工作意见为准。
  
  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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