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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02]53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健全粮食市场体系,加强粮食市场培育。粮食购销放开后,粮食供求关系的平衡主要靠市场调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的需要,积极筹措资金,搞好市、区(市)两级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特别注意培育和发展区域性中心批发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粮食供求、调剂粮食品种、衔接产区销区、促进粮食流通、增加社会储粮方面的作用。青岛市区以现有的青岛市粮食批发市场为基础,扩大市场规模,完善市场功能,改善市场软硬件条件,发挥港口优势,发展粮食转运业务,逐步将其发展成为区域性粮食综合批发交易市场。各区市要加强本级粮食批发市场的培育,根据区位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地建设粮食批发市场。各级政府要在土地使用、税收、工商管理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四)完善储备粮体系,加快地方储备粮库建设。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地方储备粮原则上要分级集中到市和区市存放。要改善储备粮仓储设施条件,保证储粮安全。地方储备粮库的建设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切实抓好粮食市场监管,规范粮食市场经营秩序。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监督、检查和管理粮食市场。对符合《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区市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按国家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未经区市以上粮食部门资格认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注册登记。取缔无照、非法粮食收购经营行为。加强对粮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粮食市场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出售霉变劣质粮食以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粮食运销管理制度,对跨区市的原粮和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不再实行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粮食市场管理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六)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国有粮食企业要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加快企业内部改革步伐。要进一步转变经营观念,合理调整结构、创新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实行减员增效。为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对粮食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和扶持粮食购销、加工“龙头”企业。切实做好粮食购销企业富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按政策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企业分流安置职工所需资金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积极给予支持。
  
  (七)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确保粮食供求安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保护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各级政府要继续重视和支持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要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用地,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部门要继续承担储备粮收购、保管、轮换和政府安排的军供、救灾、救济粮等粮食的销售任务,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新的形势,加快职能转变,把确保粮食供需平衡,确保粮食安全,搞好行业管理作为主要任务,重点抓好储备粮管理,培育发展粮食市场,同时会同工商部门管理好粮食市场,并严格按照政府指令,及时调控市场,确保市场稳定。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是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履行粮食区市长负责制的各项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稳定区市粮食行政机构和职能。各区市政府要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财政、物价、农业、工商、农发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扎实细致地做好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市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取得成功。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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