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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人计生委[2002]33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5-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715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失效]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2001年10月16日,市人口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方便生育妇女,经研究,现就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办理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到居民(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领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也可从网上下载(http://www.Popinfo.Gov.Cn)。《审核表》填妥后,由申请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初审,初审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初审后,申请人将《审核表》交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个工作日接待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象,由申请人凭《独生子女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核手续。
  
  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对象,由申请人凭有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核手续。
  
  非本市户籍的对象,由申请人凭有关的计划生育证明到本人现居住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办理初审及审核手续。
  
  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有关的审核手续,但受委托人必须同时提供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三、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需提供夫妻双方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生育医学证明;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另需提供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生育批准书;非本市户籍的对象,另需提供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允许生育的证明。
  
  《审核表》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沪人计生委[2001]58号)同时废止。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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