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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18号
【颁布时间】 2002-04-27
【实施时间】 2002-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区县(市)工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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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工业园区管理,明确责任,优化服务环境
  
  各区、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工业园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强化对园区总体规划和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的指导和服务。要明确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工业园区科学、先进的建设和管理模式,可由政府主导,也可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开发,市场运作”的规则运行。
  
  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建立和健全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管委会一个口子收费、一站式服务、全程代理等制度,使园区管委会独立承担起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的职责。各部门、各单位对入园企业进行检查、考评、收费、处罚等,需征得园区管委会的同意,或向园区管委会通报。
  
  市经济委员会要把工业园区建设作为发展工业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认真做好全市工业园区产业规划、政策指导、考核和技术进步、产业导向等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当好参谋。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转变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为工业园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建立工业园区的考评和奖励制度。从今年开始,对规模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首期启动面积在500亩以上,或目前已列入各区、县(市)重点,并且发展势头较好的工业园区,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建委、财政局、科技局、外经贸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根据各园区的规模、建设状况、管理水平,入园企业的数量、投入和产出总量,每年对园区进行考核评比(考评办法另行制定),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考核达到一、二、三类标准的工业园区,由市政府命名和奖励。
  
  本意见所指的工业园区,是指经省级及以下政府或部门批准,由区、县(市)、乡镇或企业实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和统一管理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特色工业园区、科技经济园区(配套园区)和工业园区,不含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规划面积在500亩以下的工业小区。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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