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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5-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1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要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工作人员要规范行为,严守工作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区的有形建筑市场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自查结果和整改情况于6月15日前上报省建设厅。
  
  三、完善设施,健全功能,提高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水平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功能、设施是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重要保证。有形建筑市场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劳务分包信息、专业分包信息等,必须增加透明度,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便利条件。全省各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交易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开展交易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并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建立起总包、分包分市场。
  
  加强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设施建设。要加快有形建筑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要为存在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有形建筑市场和信息网上公布。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中标单位公示制度。各地区有形建筑市场要抓紧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并尽快形成全省联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评标专家库,逐步推进省域评标专家库联网。
  
  四、加强监管,理顺关系,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现阶段,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其它应公开招标的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也应逐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发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青政办〔2000〕166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分工,对相关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的“窗口”,集中办理项目报建、招标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合同鉴证、施工许可等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建设、工商、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举报信箱或电话,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在征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意后,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的审批管理,严格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审批条件。原则上我省不设立县级有形建筑市场。按照一个城市只设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的原则,将西宁地区已设立的青海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西宁地区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即西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利用现有交易场所,设立“西宁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工程项目的承发包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计划、监察等有关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共同推动我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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